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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新股须知
根据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可以透过公开招股、发售现有股票、配股及以介绍方式上市。其中,首次公开招股是较常见及一般投资者较常接触到的上市方式。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必须提供招股章程(又称招股书),详细说明已批准上市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认购新股的时间表。投资者一般可透过经纪行或在招股书内‘如何申请公开发售股份’部分列明的指定银行索取招股书和认购表格。
申请认购新股时,投资者应先细阅招股书内容,然后按认购新股申请表格上的指示填妥表格,并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认购股份的股款以及其他费用。填妥的表格应连同支票或本票一起投入招股书上列明的收票银行的特备收集箱内或交予经纪行代理。
认购新股申请表格主要分为白表及黄表两种。用白表申请,获发的股票会以认购者本身的名义登记及邮寄给认购者。用黄表申请,获发的股票会记存于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户口或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户口内。另外,一些公司在招股时亦会设有电子化招股机制,让投资者透过投资者户口或经纪行经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服务进行认购。
投资者不可重复申请认购同一宗新股。若用白表申请,股份配发完成后,过户处会寄发股票给成功认购新股的申请人,及寄发退款支票给全部和部分不获配发股票的申请人。投资者应留意在招股书内所载有关发出退款支票及发出股票的日期。假如投资者在发出有关退款支票或股票的指定日期起计三个工作天内,仍未收到有关支票或股票,便应立即联络有关的股份登记过户处。如投资者选择亲自领取退款支票或股票,必须于指定领取时间内亲自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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