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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货币资金

更新时间:2011-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属各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部属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内部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相关控制制度和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必须严格执行制度,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批准货币资金数量和相关业务。

  经办人要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超越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复核无误的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和有关凭据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对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财会部门必须严格管理货币资金。

  所有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财会部门,不得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各单位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的安全、保卫和防盗措施。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需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十二条 严格现金核算,发生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每日营业终了前及时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月份终了,必须进行账目核对,“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严禁单位间互相借用现金。

  严禁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第十五条 支付职工工资奖金等职工个人费用应通过银行办理,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加强备用金管理,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信息产业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信用。

  第十九条 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并与银行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加强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单位的银行结算办法,加强本单位银行结算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检查制度。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其他货币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相关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并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六章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支票和支票密码必须分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有关货币资金的票据进行清查盘点,及时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审批或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或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全部货币资金业务,是否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是否有私设“小金库”现象。有关会计业务处理是否及时。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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