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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11-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和提高内部财经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部属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和授予的职权,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所在单位应予以保证。

  第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各通信管理局暂不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通信管理局应于年度终了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外部审计。

  第七条  部主管审计业务的司局负责指导、监督部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部属单位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国家财经法规需开展的专项审计、部指定的各项审计及财务大检查等工作。部主管审计业务的司局为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和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分别主管部属电子口单位和邮电口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经济活动,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

  第八条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有责任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署驻我部派出机构和部主管审计工作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与时俱进,接受各种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部主管审计业务司局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负责人的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和其下属单位(含其境外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他经济活动等事项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 对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以及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效益情况按制度进行经常性审计;

  (二) 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投资项目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国家财经法规、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测试;

  (五) 对其下属单位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 对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指定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的业务进行审计;

  (七) 协助上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账簿和有关文件等资料;

  (二) 调查审核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凭证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本单位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实施;

  (六) 调查研究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情况,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 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可能被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不配合审计、拒绝审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积极推进审计手段现代化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部主管审计工作的司局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作好准备,并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和《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要遵循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写出对不同意见的说明,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

  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依然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有关内部审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都应高度重视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工作责任制、审计项目责任制和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遵循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作为上级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本单位和上级审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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