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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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