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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税务登记----停业登记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办理停业登记的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二、办理停业登记的程序:
    三、办理停业登记所需资料:
    领取并填报《停业登记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普通发票领购薄》;
    (四)空白发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停业登记的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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