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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税务登记----注销登记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提交如下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书面申请;
    (三)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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