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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1-06-03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平方米·年)暂按14/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平方米·年)暂按9/平方米·年,五等地区及长安区一等地区(10/平方米·年)暂按6/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平方米·年和12/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平方米·年和6/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平方米·年(含6/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71日至201112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41日至2011930日)。对于20097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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