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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1-05-30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以“五公示”、“两示范”为抓手,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长效管理机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的主要内容

    (一)五公示

    1.公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纪机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公示执业经纪人信息。执业经纪人信息须包括执业经纪人的姓名、证号和照片。

    3.公示由执业经纪人署名的租售信息。租售信息须客观、准确、有效,署名的执业经纪人须是注册在该营业场所的执业经纪人。

    4.公示经纪项目和佣金标准。收取佣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示申(投)诉电话。申(投)诉电话须包括“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热线。

    (二)两示范

    1.鼓励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营业场所须备有居间和代理的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消费者选择。

    2.使用租售信息示范表。信息表中租售的房屋须有地域、层次、结构、朝向、面积、价格、楼高等主要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是涉及百姓生活消费的民生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为消费者提供规范、诚信的消费环境,是工商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商部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分局要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牵头负责,市场科(处)要加强对工商所工作的具体指导,工商所要把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各分局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对工商所的综合监管考核内容之一。

    (三)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各分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执行“五公示”、“两示范”的行为,坚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特别是对没有公示执业经纪人信息或公示虚假执业经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意见》(沪工商市〔2001〕350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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