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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3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市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通告》第二条规定移送后相关工作的操作。

    二、材料接收

    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予以接收。

    1.移送通知书;

    2.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处罚决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

    三、调查处理

    收到材料后,工商部门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调查终结后,认为符合《通告》规定情形的,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后,认为违反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作出处理。

    四、处理结果的告知

    对城管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五、实施时间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0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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