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关于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点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省级资助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研发项目),提升本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创新水平,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在本省的顺利实施,提高本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的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实施的民口重大专项。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研发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能够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技术瓶颈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省级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对在本省实施的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给予资助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助资金要遵循“统筹集成、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是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职责:
(一) 负责受理和审查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二) 提出资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资助资金年度计划,并配合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 配合科技部及国家重大专项办公室,对实施的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进行监管和验收。
第七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
(一) 负责对资助资金年度计划进行审核。
(二) 编制和下达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三) 会同省科技厅监督检查资助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
第八条 获得资助资金扶持的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 负责编制资助资金支出预算。
(二) 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核算。
(三) 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汇报项目进展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 接受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对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给予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本省直接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且得到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二) 由在本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本省境内实施。
(三) 有利于本省引进、培养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提升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突破主要领域技术瓶颈,引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培育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有利于本省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改善、人民健康水平提高,促进国计民生发展;列入省政府与科技部工作会商制度共同推动的项目。
(四) 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项目。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 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合同和任务书。
(三) 国家财政资金拨款到位凭证。
(四) 申请资助资金额度及资助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资金申请须经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省级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及时受理和审查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提出资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资助资金年度计划。在资助资金确定后,与获得资助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年度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和下达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无偿使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以及资助资金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资助资金支出预算,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加强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监管和检查。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资助资金;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及时终止资助资金拨付,并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一篇文章:
关于2016年度云南省征集申请保险机构融资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关于北京市发改委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