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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程序: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第十一至第十七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的时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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