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税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文件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程序: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第十一至第十七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的时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
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程序: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第十一至第十七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的时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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