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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竞价

更新时间:2011-04-12

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竞价的发行方式目前尚未有既定的法规文件,因此,本书关于该节的叙述均参照“公开征求意见稿”,仅作为知识向投资者介绍,具体的操作办法以正式公布的法规及发行人公告为准。 

  上网竞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为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并发行股票。

基本要求 

  采用上网竞价发行方式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为:

(1)上网竞价发行股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制止少数机构、个人利用资金优势或合谋操纵发行价格。

(2)上网竞价方式是可选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具体发行方式的选用,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发行量在1亿股以下/8000万股以下/5000万股以下/其它的发行人,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建议不使用该发行方式。

(4)经核准选用上网竞价方式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充分披露信息。 

基本规则 

(1)竞价发行底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申报认购价格以每0.10元为一个价格价位。低于竞价底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3)每个股票申购帐户的申购量不得低于1000股,不得高于公开发行量的千分之一。超过1000股的须为1000股的整数倍。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以一个价格申购委托一次,一经申购委托即不得撤消。 

(5)每个股票帐户须按照所申报的价格和认购数量预先足额交纳认购款。 

(6)当有效申购量等于发行量时,按发行底价发行。 

(7)当有效申购量少于发行量时,按发行底价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申购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发行价格。 

(9)申购、清算、交割等程序与现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相同。 

(10)当主承销商与发行人预测网上竞价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量超过或不足所申报资金需求时,所筹集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时,或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其多余资金使用的备选项目及资金管理措施,或缺口部分的来源及筹资方案落实情况,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情况的影响。将发行方案报经发审委审核后,方可实施。 

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可自主选择以下办法之一或其它符合要求的办法: 

(一)申购倍率改进法 

  在申购结束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不低于10%的扣除比例,按申购价格从高到低对申购量累计统计,当累计达到上述确定的扣除比例之后,该比例所在的临界申购价格(下称“扣除临界申购价格")之上的(不含临界价格)所有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在作完上述处理之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选定并公告的超额认购倍率,对投资者高于底价的预约申购按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当某一申购价位上的累计申购数量达到超额申购倍率所对应的股票发行数量时,此价位即为新股发行价格。位于该价位以上(含该临界价位)与扣除临界申购价格之间的所有申购均视为有效申购。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按相同比例配售新股或采用摇号抽签的方式配售新股。

  若按扣除比例扣除后,底价以上累计申购量达不到发行总量时,上述扣除一定比例申购总量的行为自动失效,所有申购者按发行底价参与抽签或比例配售。(比例配售不保证满足“千人千股”原则)。

(二)基准价格法 

  在申购结束后,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确定基准价格,以基准价格为中心、以0.10元为一个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移动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量满足拟发行总量为止,在上下两个临界价位(含临界价位)以内的所有申购均为有效申购,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为低于基准价格的临界价格(下临界价格)。

1.当临界价格以内申购量等于拟发行量时,所有有效申购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

2.当临界价格以内申购量大于拟发行量时,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新股的数量;

3.当基准价格上的申购量大于或等于拟发行量时,发行价格即为基准价格,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新股的数量;

4.当所有申购量累计小于或等于拟发行量时,确定发行底价为发行价,所有申购均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基准价格的确定可选用以下方法的其中之一:

(1)中位价格法 

  根据统计学中位数原理,以中位价格为基准价格。当中位价位为两个时,以二者算术平均价确定为基准价格。

(2)算术平均价格法 

  即以算术平均价格确定为基准价格。具体公式是:

  算术平均价格 = Σ每笔申购价格/总申购笔数

(3)加权平均价格法

  即加权平均申购价格所在价位确定为基准价格。具体公式是: 

                ∑每笔申购价格×每股申购量

加权平均申购价=————————————

                    ∑每笔申购数量 

(三)完全竞价法 

  在申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投资者的全部预约申购按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当某一申购价位上的累计申购数量达到股票发行数量时,此时的价格即为最终发行价格。该价位之上的投资者按实际申购数量和最终发行价认购新股。

  当最终发行价价位上的投资者为一人以上、且该价位上的申购量大于可售量时,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或同比例配售的办法分配新股。

  竞价过程中最终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举例 

假设: 

一.某发行人(公司): 

1.拟发行A股5000万股;

2.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发行底价为10元/股;

3.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扣除比例为10%;

4.事先确定并公告的申购倍率为90倍。

二.实际申购统计数据如下: 

1.申购总金额1000亿元; 

2.申购价格区间为10—20元/股; 

3.自最高申购价20元向下累计至100亿元申购量(占申购总量的10%)时的价位为18元/股; 

4.中位价为15元; 

5.算术平均价为16元; 

6.加权平均价为14元; 

7.自最高申购价20元向下累计至刚好满足5000万股发行量时 的申购价格为19元/股。 

8.申购价格分布如下: 

  因此,实际发行价格与新股配售情况如下: 

1.申购倍率改进法:在扣除10%高价申购之后,经过统计在12-18元之间(含临界价格)的实际申购量总额为45亿股,达到确定的申购倍率90倍。则,报价在12-18元之间的所有申购者均按1/90≈1.11%的相同比例配售新股,发行价格为12元/股; 

2.基准价格法——中位价格法:按照前述规则,以中位价格15元为中心.以0.10元为单位向上下对称移动扩大价格区。当价格区间达到14.20-15.80元(含临界价格)时,刚好满足5000万股发行量。则,发行价格确定为14.20元/股,申购价格在14.20-15.80元之间的所有申购者均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 

3.基准价格法——算术平均价格法:按照前述规则,以算术平均价格16元为中心.以0.10元为单位向上下对称移动扩大价格区。当价格区间达到15.10-16.90元(含临界价格)时,刚好满足5000万股发行量。则,发行价格确定为15.10元/股,申购价格在15.10-16.90元之间的所有申购者均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 

4.基准价格法——加权平均价格法:按照前述规则,以中位价格14元为中心.以0.10元为单位向上下对称移动扩大价格区。当价格区间达到13.30-14.70元(含临界价格)时,刚好满足5000万股发行量。则,发行价格确定为13.30元/股,申购价格在13.30-14.70元之间的所有申购者均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 

5.完全竞价法:发行价格最后确定为19元/股,所有申购价格在19元以上的(含临界价格)申购者均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超出资金需求3.5亿元,超出58.33%,须公告这部分资金的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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