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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更新时间:2011-06-01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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