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及《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办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建议包括立项目的、国内外情况综述、总体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等要素)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表述一下这个项目所处领域的技术空缺或技术难点,我们研发的这个项目解决了这个领域的哪些问题,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哪些)、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应对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取得的结果或阶段性成果进行详细阐述,应与项目计划书中的项目预期目标或阶段性进度安排尽量一致,未达预期或超过预期需明确说明。项目按照计划已经完成的,建议提供研发成果或产品的用户报告、第三方测试报告、验收报告、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作为研究成果报告的附加证明,其中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应注意与项目的关联性,并与项目执行期限一致。未到研发项目截止日期的,需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其他材料(非必备),如专利证书(复印件)、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资料请按照附件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书脊处加印项目流水号(与申报系统生成流水号一致),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单位多个项目申请鉴定的,每个项目应分别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退回)。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提交资料;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30个工作日。
知企网只收咨询服务费,不包含其他费用。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一、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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