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企业总平面图[厂区总布局、生产车间、原料(成品)仓库、检验室及留样室的平面图,须标明各车间使用面积及方位、门窗、传递窗口和生产设备位置、人(物)流示意];
3、产品目录[标明产品名称、类别、备案情况(批准文号<特殊类>或者标明“待备案”<普通类>]、生产形式(自行生产或者被委托生产)];
4、产品工艺流程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
5、与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标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
6、生产车间空气和生产用水卫生检测报告(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期在一年之内);
7、卫生管理、质量管理和检验管理措施(提供具体文本);
8、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产品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
9、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包括配制、灌装、包装、卫生[质量、检验]管理)的名单,标明姓名、工种、有效健康证证号、相关培训证);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
12、市食药监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3、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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