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
1、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5、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6、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7、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8、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注: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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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问: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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