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汇政发字第6号)。
1、申请报告;
2、外债登记证明;
3、保值合同;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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