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
2、必须在台湾合法注册;
3、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5、必须按照《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设立:
1、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非企业经济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台湾出具的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3、由同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填写《台湾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7、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延期:
1、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台湾出具的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5、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6、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7、填写《台湾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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