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为共同申请人;
2、参股情况下,参股方及被参股民航企业为共同申请人;
3、拟进行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分立、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民航企业,该民航企业或其资产所有者为申请人;
4、拟进行所有权、经营权转让的,出售方和购买方为共同申请人;
5、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申请人;
6、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为共同申请人;
7、租赁经营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为共同申请人。
注:共同申请人,可以由其中一方为主申请人,代表其他各方提出申请,但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协议、委托书等。
?1、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附件2);申请人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须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
2、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及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拟新成立公司的,还须提供公司章程;
3、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4、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5、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或其控股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
6、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认为应该提交并可能涉及到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它相关材料。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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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以下情形,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
1、相关法律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2、重组改制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3、相关合同、协议发生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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