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5号)第六条:“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
2、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3、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4、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1、开考本科专业的申请报告;
2、开考本科专业的论证材料;
3、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一、省级考委拟开考本科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
二、全国考委收到开考申请后,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形式审查,包括专业名称、培养目标、课程门数、学分总数、课程学分比例等,是否符合教育部和全国考委的规范要求;
2、委托全国考委相关专业委员会,对申请开考的专业和考试计划进行论证、审查;
3、根据专业委员会意见,批复是否同意省级考委开考新专业。
参照行政许可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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