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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质政策

关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6-13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申报、评审和审批(初审)工作,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在资质申报(含资质换证,下同)中规范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中有关事项,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数量要求
  按照《关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分期实施高级项目经理要求的通知》(信计资[2005]005号)文件规定,分期实施高级项目经理要求将在2006年12月31日结束。自2007年1月1日起,申报资质时须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以下简称评定条件)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含高级项目经理)数量的有关要求。
  二、规范执行相关年限要求
  对评定条件中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原则上应具有二级(三级)资质一年以上,且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的要求,在评审中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1、已具备三级资质申报二级资质和已具备二级资质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其现有资质取得日期与申报资质的材料受理截止日期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2、申报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取得日期与申报资质的材料受理截止日期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申报一、二级资质的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由部资质办公布。
  三、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
  1、评定条件中“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为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相关信息应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资料为准;
  2、申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处于暂停、撤销或注销状态的,视为质量管理体系未能有效运行。
  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资质评审,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不应出具评审报告。违反规定出具的评审报告视为无效,部资质办视情况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相关评审机构的评审资格。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资质申报,部资质办不予受理,申报资料退回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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