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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使用谐音的界限(1)

更新时间:2011-04-19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不宜规定由一个登记机关统一核定公司名称。为此,规定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即,一个公司名称,实际是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要素依次组成。从商家本身来说,无论是替公司注册名称还是为商品起名,都是为了打响知名度,刺激消费者的关注度。一个"响当当"的公司名称对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有着重要的宣传意义。于是,少数商家就把公司名称的噱头瞄上了谐音。用谐音的好处在于,单从知名度来测评,就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上说,给公司名称使用谐音似乎并不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到同音、谐音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无意还是有意使用谐音的名称,只要不属于禁止使用范围内的名称,就都有其存在的合法地位。事实上,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只要公司名称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即受法律保护,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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