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885-0909

地方级税务

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31

文号: 沪地税所〔2011〕5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4-0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修订后规程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中的本市贯彻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附件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2:《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上一篇文章: 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 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1. 数千种标准化、
    全行业的企业服务产品
  2. 专业服务+PQV
    服务过程可视化系统
  3. 知企“123”计划,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
  4. 大平台,更诚信,
    节省采购服务成本看得见

扫一扫咨询
知企网微信官方客服

客服热线:400-885-0909

24小时在线咨询

*我们将对您的号码严格保密,请放心使用

扫码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