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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税务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31

文号: 沪财税[2011]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3-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照章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改制后再增加的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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