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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将被强推

更新时间:2011-04-11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大连漏油事件……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发生的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屡敲警钟,对事发地环境的损害及当地居民的损失,将由谁赔偿、该赔多少?

  近日举行的《环境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管理手段研究》课题成果发布会上,专家呼吁,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建议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当前企业投保意愿低

  课题负责人、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主任周道许表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还不足以支持该险种在我国的全面推广,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一些地区开始了政府推动的试点工作。但总体而言,目前该险种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障碍,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场认知度偏低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外开展较多,而我国较少,症结在于环境污染的补偿标准难以量化。因污染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其经济利益如何度量?是大还是小,由谁定,定多少,都很难,两者经常闹上法庭。在此情况下,若保险公司承保,则其赔偿标准也难以确定。

  在林伯强看来,企业的投保意愿也不一定都很强。对于一旦发生就后果严重的不可测污染事件,企业往往不愿意长期承担高昂保费,甚至认为投保也作用不大。他分析,对于小企业来说,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往往直接是破产一走了之;而对大企业来说,环境污染事件对企业的影响虽大,但发生概率则不确定。

  未来乃大势所趋

  尽管如此,林伯强表示,随着我国提高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要求,环境污染的赔偿越来越严格,普遍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是迟早的事情。林伯强认为,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例,政府最后出面协调,为老百姓提供赔偿,也是一种生态补偿机制。但这是政府拿纳税人的钱来补偿纳税人,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以责任险为主。

  据悉,目前该险种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从而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则是该险种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专家们认为,应尽快解决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结合国际趋势和我国国情,建议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外,专家们建议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等鼓励政策,还可考虑建立环境救济基金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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