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工商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1-05-30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1号 1994.6.29)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1991.6.30)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4.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001.12.30)
5.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 1999.8.20)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1991.6.30)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4.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001.12.30)
5.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 199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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