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885-0909

地方级工商

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11-05-30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一鼓励中介入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企业及个人,下同)来本市投资,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入,是指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发挥了媒介作用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从事引荐外商投资的中介活动时,中介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报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中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盾,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按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三奖励中介入。
    (二)非生产性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合实物及工业产权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接进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二奖励中介入。其中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待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确认,一按外商实际进资额(含实物折价部分,外币汇率接进资均曰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中介入。
    第五条  经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已注册登记,且外商实际资金到位的,中介入可申领奖励金。申请时应填写《引荐外商投资申请奖励表》,并提供引荐外资中介协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和材料。一奖励申请由市、区、县或开发区外经贸行政管理部和财政部门审核盾,分别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对中介人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商以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外商实际进资到位后,先兑现奖励金的30%,待项目建成投产开业后再兑现全部奖励金;
    (二)外商以工业产权出资部分的奖励金,待企业开始盈利盾,一次性兑现;
    (三)对于房地产、娱乐、餐饮项目的奖励,待项目建成。营业并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兑现。
    第七条  因履行公务引荐外商投资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奖励中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  奖励中介入的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项目的税收归属,分别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中介入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外籍中介人员获得的奖励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第十条  本办法又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15日发布的《西安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北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5日

上一篇文章: 西安投资环境介绍
下一篇文章: 西安市鼓励外(客)商投资优惠政策

  1. 数千种标准化、
    全行业的企业服务产品
  2. 专业服务+PQV
    服务过程可视化系统
  3. 知企“123”计划,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
  4. 大平台,更诚信,
    节省采购服务成本看得见

扫一扫咨询
知企网微信官方客服

客服热线:400-885-0909

24小时在线咨询

*我们将对您的号码严格保密,请放心使用

扫码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