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政策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由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国外专利申请。凡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申报费用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四、申报材料
1、《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3、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项目证明材料
5、费用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2—6按顺序用A4纸张,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材料1、2需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五、申报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于2012年7月25日前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提交申请文件,相关表格及有关通知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www.sipo.gov.cn/ztzl/qtzt/zzgwsqzl/zcwj/。
联系人:刘莹莹
联系方式:5051950 EMAIL:lyy@xm.gov.cn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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