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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05-27

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15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商  务  局

京财经一〔2006〕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远郊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我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确保市政府2006年为群众拟办的实事中“进一步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家”任务的完成,2006年年继续对本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给予资金扶持。现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
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我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确保市政府2006年为群众拟办的事实中“进一步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家”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2006年继续对本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给与资金扶持。
  第二条  扶持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支持范围
  在通州区、怀柔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密云县、延庆县的乡镇、村发展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试点商业连锁企业。
  第四条  支持条件
  (一)连锁商业企业的总部注册在北京,近2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市拥有15家以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二)连锁商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5%,2年内无经营性亏损;
  (三)连锁商业企业在乡(镇)、村开设连锁超市店铺经营面积应达到800平方米左右,乡村连锁便利店店铺经营面积应达到50平方米;超市的经营品种应达到2500种以上,便利店的经营品种应达到1000种以上。
  (四)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商品统一配送率应达到60%以上。其中直营店的粮油食品、生鲜食品、调味品、副食品的配送率应达到90%以上,加盟店的粮油食品、调味品、副食品的配送率应达到70%左右。
  (五)连锁商业企业建设的中心站点,库房面积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具备配送商品的运输能力、配送服务辐射半径20公里、与总部系统联网并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六)连锁商业企业的信息系统,是指采用租赁公共平台软件(ASP)模式、利用国产操作系统(linux)、进行企业核心业务管理(总部、配送、店铺及加盟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的重点
  2006年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政策支持的重点:一是连锁店铺发展要基本覆盖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 优先支持空白乡镇、乡村店铺的发展;二是郊区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改扩建;三是郊区连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四是发展中心站点建设,逐步完善梯次配送网络体系。
  第六条  支持的标准
  (一)符合上述资金支持范围的连锁企业每新开一家乡镇连锁超市,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每新开一家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二)对达到本办法第一款第二条第5项标准的中心站点,每家给予8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三)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改扩建项目按银行贷款到位金额及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款第二条第6项标准的连锁商业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给予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
  (五)对区县申报的发展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连锁企业将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的发展报告、有关财务报表和店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报区(县)商务局,区(县)商务局按照本区域商业发展布局规划确定支持项目,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汇总审核。市商务局在汇总各区县发展报告的基础上,依照标准,经过筛选,确定全市郊区市场发展计划和资金预算支持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检查验收。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县商务局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自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上下半年时间,分两次组织抽查。
  第十条  资金拨付。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验收合格的连锁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依据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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