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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3 
京财经一[2007]7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农村集贸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贸市场是指位于本市十个远郊区(县)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集贸市场(含集期市场)。
  第三条  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与市场共同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安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2007年至2009年凡符合区(县)农村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均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条  符合资金扶持的农村集贸市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在承担当地农民的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市场占地规模原则上应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场地平整,主要交易场地和道路水泥硬化,其余交易场地和道路至少应达到沙石铺垫条件;集贸市场(不含集期市场)需具备必要的交易厅棚条件,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占地面积5000(含)-10000平方米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市场的交易厅棚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有必要的停车场地,人流车流通畅。
  (三)环境整洁,垃圾集中处理,市场内有基本的雨污水排放设施,市场内或附近有必要规模的公共厕所。
  第六条  对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地域范围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对地域范围较大、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乡(镇)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两个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七条  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内道路场地、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交易厅棚等经营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的食用农产品检测检验设备购置。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集贸市场补助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升级改造总投资的50%。根据市场规模、设施条件,执行以下补助标准:
  集贸市场(不含集期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占地面积在5000(含)-10000平方米之间的,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资金不高于30万元。
  集期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在5000(含)-10000平方米之间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0万元;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5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请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由集贸市场开办单位于每年下半年就下一年度的升级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安排实施。区(县)商务局需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
  (三)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投资预算;
  (四)集贸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区(县)商务局初审意见。
  第十条  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市场开办单位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每年5月、9月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委托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和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抽验。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商务局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信息提供:流通规划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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