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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频道

详解意外险几大认知误区

更新时间:2011-04-12

  2010年12月13日20点15分,衢州市区马站底16幢C座104室发生火灾,造成现场9人死亡2人受伤,受伤人员现已送往巨化医院和衢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受伤人员目前没有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衢州市、柯城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后市委书记孙建国立即指示市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亲自组织现场救援。市长尚清,市有关领导、柯城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已赶赴现场全力开展事故处理工作,公安、消防正在全力调查起火原因,不排除人为纵火,后续情况续报

  走出投保意外险的几大认知误区

  意外保险作为保险中最传统的一类基础性的品种,由于其保费低廉、保障性强等特点,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受到投保人的追捧和青睐,但部分投保人在购买商业意外保险时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代理人误导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投保意外保险时存在一些误区,笔者试图就日常投保人购买意外险的一些误区做一剖析,目的在于使投保人能科学、合理的投保意外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护自己的合法保险利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主要是指身体遭受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广义的意外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意外医疗险则是为因意外事故需要救护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

  目前投保人购买意外险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认知上的偏颇和误区:

  一、投保意外险有犹豫期。

  保险行业确有“犹豫期”一说,“犹豫期”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但并非所有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一般专指长期人身保险(纯寿险和健康险)。意外险的保险期间多为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下(俗称短期人身险),并不存在“犹豫期”。

  一般而言,“犹豫期”是为了让客户有更充足的时间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而设置的。客户在购买长期人身保险后,若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扣除10元的工本费。

  不光是短期人身险无法享受到全额退保,虽然目前不少公司都推出了涵盖意外险赔付的综合保障计划(寿险综合意外险),并也打出了全额退保的招牌,但这些产品在退保的时候也不是真正的全额退保。

  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犹豫期”只写入“寿险”条款中,那么意外险将不存在“犹豫期”,退保时并不退还意外险保费;如果“犹豫期”写入公共条款中,则表明意外险也将附带有“犹豫期”。不过,诸如此类在“犹豫期”退保,寿险保费可以如期退还,可是意外险保费将按一定比例扣除费用。

  据一家寿险公司理赔经理介绍,客户在“犹豫期”内退意外险时,各家公司扣除保费的比例不尽相同,如有的公司扣除40%,有的公司可能扣除的会稍低一些。若以一年期附加意外险100元计,平均扣除费用则为30元(以扣除保费的30%计)。

  二、意外险可以承担所有的意外风险,一份险可以抵挡所有意外事。

  通常意外险只是对保单上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负责,而不是负责所有意外。所以,消费者在选择时要看清楚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根据自己需要投保的内容单独或者附加不同的意外保险。

  比如参加户外旅游活动,根据旅游选取的项目附加不同的意外险,量身定做的意外险,才能给旅游最大的保障。“旅游出险后不一定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人身意外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限额,而非实际给付金额,除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赔付金额外,其他人身意外保险都是按比例赔付。此外,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旅游者在选择旅游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限制。

  然而有些情况则不属于意外,出于本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自杀、自伤,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不属于意外,这里关键是看造成伤害的原因,原因属出于意外,伤害结果就属于意外,结果虽属于意外,而原因非意外者,一般不认为是意外伤害。如城市中公共汽车拥挤不堪,而且已经启动,某乘客却强行硬挤上车,售票员规劝不听,结果造成附车重伤,这种伤害完全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因此不属意外伤害,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不予理赔。

  特别要提醒投保人的是,有些意外险若是因你工作因素带来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能通过商业雇主责任险等险种解决,如果没有投保类似的保险只有找你老板解决。

 三、意外险的保额越高赔付越高。

  一是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有限定。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资收入,因此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因此,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意外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超出保额部分无效。

  在传统观念中,购买保险保额越高越好,其实也不尽然,比如投保人是去国外旅游,考虑到国外的消费水平,保险公司往往会劝说旅游者投保高保额保险。其实,境外旅游保险的保额并非越高越好。到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医药费较高的国家旅游,医疗险的保额最好不要低于20万元;而到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旅游,如果行程较短,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右即可。

  四、意外险只能在寿险公司购买。

  现行保险法允许财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虽然现行保险法仍坚持分业经营原则,但认可了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非寿险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具有补偿性质,将此作为兼营范围;另外,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上也可以及时购买意外保险产品,并且投保费用可以享受打折的优惠,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五、旅游责任险可以涵盖旅游意外保险的承保范围。

  旅游意外保险对旅游途中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责任,而旅行社责任保险则只承担其中由于旅行社责任出险的事故的责任。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一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所以旅游者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出发,投保商业旅游意外险比不可少。

  六、投保意外险和年龄有关,和职业没有关系。

  刘某几年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保额2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投保时职业是公司内勤,年缴保费612.60元。之后由于他购置了摩托车并考取了驾照,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发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额仅为4.5万元,而非全额7万元。由此与保险公司产生理赔纠纷。

  刘某在投保时的职业是公司内勤,按照职业分类表属于第一类职业,保险费率较低;但之后他取得了摩托车驾照,成为第三类职业,保险费率相应有所提高,但他并未就职业变动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一直按照第一类职业的费率收取李先生的保费,因此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之比来给付保险金。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寿险产品不同,它拟定费率的标准不是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而是其职业类别,职业危险性越高保险费率也越高;因此在被保险人转换职业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手续。

  七、投保意外保险不需要“量身定做”。

  投保人在购买意外保险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购买意外险的保障额度,即家庭贷款、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爱人生活费、子女教育费的总和为参考。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公司盈利等各种因素考虑,逐步开发出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几十个意外险品种。这些保险产品是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而专门设计的。怎样购买合适,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就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来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对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伤残进行赔付,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除对被保险人进行伤残赔付外,还包括医疗费用支出的赔付。当然,两者的保障范围不一样,价格也就有差别。相对而言,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可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医疗保障的人买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可能更合适。

  此外,经常乘飞机或火车出差的旅客,选择购买一年期的交通意外险更方便合算。比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年期航意险,乘客交100元保费,无论一年中乘多少次飞机,每次均可获得20万元的保险。还有中国人寿推出的指定交通工具保险,乘客交25元保费,在一年内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都可享受到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障。

  根据时间、地点及交通工具的不同,意外保险有一般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和航意险等,它们的保障范围依次递减。还有一些适合特定人群的险种,比如针对在校儿童及学生设计的学平险和老人专属意外险。一般意外险的保障期为1年,保障范围最广,对出险地、出险期间等均不做限制要求;旅游意外险期限较短,通常为7天,只保旅行期间发生的意外,有些旅游意外险还可保像攀岩、潜水这样的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交通工具意外险只对在特定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轮船上,发生的意外给予赔偿;航空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最小、时间最短,只管乘坐航班时发生的意外身故和残疾。

  不同的意外险针对的需求,选择因人而异:普通人一般只需要投保一份额度适中(如20万元)的意外险就足够了;交通意外险更适合经常出差的人;偶尔出出远门的旅游者,可以选择专门的旅游意外险,不但保额高、保费便宜,有些还能提供紧急援助服务;至于航空意外险,则只适合每年坐飞机次数在4—5次以下的人,如果乘坐次数多,买交通工具险和航空意外险(年度险)更划算。

 八、购买不同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都可以得到全额理赔。

  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是可以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两个部份:死亡伤残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后者需要附加并要加收保费)。死亡伤残保险金是一种定额的保险金,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就可以向各保公司索取保险金(该保险金是按伤残等级来决定的,如果死亡可以索取全额保险金);但由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原则是费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只能获得补偿,不能获益。如果因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可以在医疗费用的限额内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累计赔偿金额不能大于实际医疗开支。

  以上笔者就投保人在投保时常见的认知误区做一简单的剖析,其实很多人在投保意外险时由于受信息不对称、各家公司产品差异性等因素的影响,要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投保决定不是一件很容易事情,投保人要善于根据自身的实际意外保障需求,通过正规网站、保险公司服务电话、代理人等途径进行咨询和比较分析,从而购买到自己更适合的高性价比的意外保险产品,最大限度的发挥保险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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