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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更新时间:2011-04-21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后,凭以下文件、证件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业章程;

3、《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应该在其登记机关所在地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一般不得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经市局同意在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划资手续:

企业已在某一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发照登记机关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及《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

企业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其在《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后,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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