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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基金

浙江版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5-04-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推进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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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聚焦“415X”产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全省重大产业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发展,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坚持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推进基金投资决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
坚持分级分类、统筹管理原则。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按功能定位分类管理,按行政级别分级管理。从全省战略大局出发,省级层面强化统筹,科学统一规划基金投资方向,协调各地差异化布局。
坚持权责一致、治理完善原则。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建立高效投资决策机制,完善配套制度体系,调动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积极性,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价值创造。
坚持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规范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构建“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监测与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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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功能定位,全力服务浙江发展大局

(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紧密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以及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积极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产业投资类基金聚焦我省“415X”产业集群、“千项万亿”重大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等,重点加强产业引导、培育和并购,加大重大战略性项目投资。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聚焦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人形机器人等为代表的未来产业领域,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科创平台和创新人才。
(二)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应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基金存续期最长可达20年。
(三)发展耐心资本。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结合我省资源禀赋,积极争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级基金、保险资金等落地浙江或联合设立子基金。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合理延长存续期等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发挥耐心资本作用,支持被投企业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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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统筹管理,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

(四)明确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政策及投向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对基金设立进行评估论证。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将基金出资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基金规模,研究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合理安排基金出资。设立基金实行省市两级分级管理。设立省级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设立地市级基金向省级报备。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提级报市级政府审批后,由市级统一向省级报备。
(五)省级加强全省统筹管理。设立由省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建立省市两级联动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机制,形成资金合力,提高项目统筹性。具体项目或子基金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人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推广使用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一张网”管理平台,打通项目库、专家库、机构库等要素,促进我省企业投融资撮合,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六)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政府投资基金要因地制宜支持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产业在我省各市县产能利用情况,编制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根据产业布局情况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七)推动存量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结合存量基金运营管理现状,鼓励各级政府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基金整合重组。对于不合预期的基金,应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管理团队、强制清算、提前退出等。存量整合不应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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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决策和配套机制

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

(八)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基金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九)完善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实行分类考核,优化长周期绩效考核,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等绩效评价指标,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重大战略性项目进行差异化考核,“一项一策”明确具体政策目标,突出项目的战略定位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评价周期,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财政、国资、人社等部门支持国有的基金管理主体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构建激发专业管理团队干事创业和风险共担、利益绑定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政府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决策、管理、退出等工作,符合尽职要求的应予以免责保障,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视、审计等有权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完善基金退出管理。鼓励全省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市场二级基金(S基金)等、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省股权交易中心、浙江产交所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提高服务基金份额转让、股权投资退出的能力。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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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组织保障,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穿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规范监管,推进完善我省政府投资基金制度体系。
(十三)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范体系,鼓励决策过程中引入无利益关系外部专家进行投资决策论证。构建政府投资基金在线风险监测系统,不断提升大模型辅助决策和投资风险监测等线上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基金从业人员应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行为合法合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发挥政府投资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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