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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在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3-04-11

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13号令)和《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49号,以下简称“44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初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京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格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分别具备13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单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上注册后,可联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注册审核,并按照13号令及449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格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全部内容)和有关电子文件。

  三、根据449号文件的规定,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请各申请单位提供原件备查。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346日至56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受理地点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层大厅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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