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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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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和《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下达的试点城市奖补资金,重点对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软件和技术投入部分、示范项目、优秀案例等进行奖补,以及相关服务支撑性工作方面支出。昌平区财政将根据试点工作实施进度,结合《昌平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重点对数字化转型配套硬件部分进行奖补。
第三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纳入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生物医药制品及器械制造业、智能化装备及零部件制造业相关中小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中小企业”),以及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链式企业(指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
(一)试点中小企业申报条件。企业应在昌平区依法完成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二)链式企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申报条件。企业应在昌平区依法完成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完善的运营机制。其中:
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
平台企业是指具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技术能力和数字化平台建设能力,对平台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且为建设主体的试点中小企业,或符合前述条件,并通过平台向试点行业输出数字化转型能力的其他制造企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试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予以支持。原则上,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试点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试点中小企业开展生产过程数字化(设备改造、产线改造、计划调度、节能环保、安全管控等)、产品生命周期数字化(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测试验证、质量管理等)、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数字化供应链、智能仓储物流、产业链协同等)、智能管理决策等各类场景的数字化改造;支持试点中小企业构建垂直行业通用大模型开发平台和编程接口,开放行业数据集。试点中小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的,按照企业购置或自研软件和技术核定投入给予最高30%资金补助,场景数字化改造类每家最高补助30万元,平台建设类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三级及以上的,按照企业购置或自研软件和技术核定投入给予最高40%资金补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最高补助100万元、其他中小企业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
项目投入主要包括外购或自研的软件、技术投入。其中,软件主要包括外购或自研的生产研发设计、设备搭载系统、产线改造、计划调度、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节能环保、安全管控;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测试验证、质量管理;数字化供应链、智能仓储物流、产业链协同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软件系统。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化改造方案设计、安全评测等服务;在研发设计、视觉质检、参数优化、能耗管理等场景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服务。
(二)支持企业上云用云。支持试点中小企业将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产业链供应链、智能管理决策等系统向云端迁移,提升企业管理和运营效率;支持试点中小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云上创新转型,促进跨企业云端协同,不断融入开放创新生态。按照企业上云用云核定年度投入给予最高50%资金补助,其中对仅采购公有云服务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15万元,对采购公有云服务、算力服务或以混合云等形式上云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30万元,补助以年为周期最多补助2年,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企业上云用云投入。上云用云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包括使用公有云平台提供的计算、存储、数据库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以及协同办公、会议系统、行政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业务系统的投入;企业围绕生产研发设计、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管控、数据管理、工艺改进、能耗优化、供应链协同、设备租赁等环节,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升级的投入。
(三)支持企业采购“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支持试点中小企业采购《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名录》与《“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清单》中“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按照企业采购产品或服务核定投入给予最高50%资金补助,单个产品或服务最高补助5万元,采购每家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每家试点中小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项目投入主要指购买“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的支出。入选的“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应符合昌平区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提升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能耗管理等环节的数字化水平,适应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需求差异大、购买力有限等特点,易于复制推广,便于构建“批量化、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的普惠化服务模式。
(四)支持“链式”转型。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共同推进“链式”转型,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业务协同。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打造数字化平台,对接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入驻平台并输出转型能力;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同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协作,实现数据资源、数字化系统或技术、服务资源等链式产品和服务互通共享,促进强链补链。平台建设类,按照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购置或自研软件和技术核定投入给予最高30%资金补助;数字化转型协作类,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按照其提供链式产品或服务核定交易额给予最高10%资金奖励,试点中小企业按照其应用链式产品或服务核定投入给予最高20%资金补助。每家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每家试点中小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链式平台建设投入和链式数字化产品或服务交易。其中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投入,包括信息化管理平台、数字中台、产业链供应链、生产运营、工业互联网等平台系统建设软件和技术投入;数字化产品或服务交易包括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或平台企业同中小企业围绕数据资源、数字化系统、技术服务、软件产品、解决方案、工具包等方面的交易。
(五)支持企业打造示范项目。支持试点中小企业加大投入,打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示范项目,对试点期内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企业,新获评“北京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在昌平区试点行业具备较好应用成效的企业等,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试点期内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世界灯塔工厂等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鼓励试点中小企业全要素、全流程、全生态数字化转型,关键业务场景深度数字化转型;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输出数字化转型能力,牵引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围绕数字化转型成果、应用成效和示范效应等,遴选标杆企业、标杆项目、“链式”协同数字化转型模式等优秀案例,示范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对入选的标杆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标杆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链式”协同数字化转型模式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七)支持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区级配套资金根据《昌平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九条之有关规定,支持试点中小企业开展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对智能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按实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原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奖励类和补助类可同时享受。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单位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区经信局牵头制定本细则的申报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持、数字化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监管验收、数字化转型生态支持等综合支撑性服务。支撑性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从试点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原则上每年征集两次,视情况调整。项目建设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24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试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采取资料评审或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区经信局面向企业发布征集通知和指南,征集企业数字化改造、上云用云、示范项目、“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链式”转型、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等项目。
(二)项目初审。区经信局受理企业申请,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三)项目监管。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征集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督、评级等工作,确定评审项目清单并送审。
(四)项目评审。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征集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各项目评审情况,初步确定项目拟支持金额。
(五)项目审议。评审结果报请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审议,确定支持项目名单、金额并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六)资金拨付。区经信局提报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办公室审定,按流程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依据审定结果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申报说明及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申请表。
(二)行业代码和从业人员总数说明。
(三)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完税证明。
(四)项目投入资金凭据汇总表。
(五)与“项目投入资金凭据汇总表”顺序、内容对应一致的项目实际投资佐证材料,包括合同、验收合格材料、项目成果材料,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单据等复印件。
(六)申报数字化改造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软件和技术采购清单”,其中平台建设类,另需提交数字化转型相关证明资料,如通用大模型开发平台、系统和编程接口相关建设方案、平台系统截图、系统架构图、功能说明书等建设资料。
(七)申报示范项目,还需提交企业获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世界灯塔工厂等资质证书或已在相关单位公示名单内证明资料。
(八)申报“链式”转型项目,链式企业(链主、龙头或平台企业)还需提交“项目软件和技术采购清单”,数字化转型赋能相关证明资料,如相关建设方案、平台系统截图、产品架构图、产品认证等建设资料,以及平台接入或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有关证明资料;链主、龙头企业认定资料或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参与“链式”转型的中小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开展有关活动、案例推广、产品宣贯等相关证明资料。
(九)涉及自研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研发费用及测算明细表”,以及自研项目立项材料、研发人员工资单据、结项或验收结材料、资产账(如有)、成果性材料等资料。
(十)单位社保缴纳、项目建设地证明资料。
(十一)企业承诺书。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项目须在“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未经线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后续根据通知提交纸质版材料。
(二)项目纸质版材料应与线上申报材料一致并加盖公章。一式贰份送至: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5号昌平区经信局信息化管理科。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制作要求。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纸质资料与线上资料内容必须严格一致,如发生不一致情况,以纸质资料为准。
(二)纸质版申报资料应规范制作,按照申报资料提交要求顺序排列,双面打印、A4规格胶订,封面需含企业名称、申报方向信息、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与骑缝章。盖章清晰扫描的PDF电子版文件需按提交资料清单顺序排列,企业申报表、各类费用明细表等自主填报资料同步提供可编辑版。
(三)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纪律。申报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列入昌平区企业不良信用名录内。
第十七条 其他说明。区经信局未委托、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本次政策兑现的有偿申报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试点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追踪,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由区经信局负责督促整改或取消企业所享受的补助资格,已拨付资金依法依规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试点期内奖补资金管理及使用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昌平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昌经信发〔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