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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25条金融举措助力实体经济

更新时间:2012-05-02

  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意见》共8大项25条具体内容,结合当前实体经济金融服务中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三农”和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长率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长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中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广“阳光信贷”工程。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更多投向能够提升产业层次、带动产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搭建零距离、低成本融资的合作平台。

  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要有效提升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贷款和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加强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要求,合规合理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以财务顾问费等名义增加融资成本,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采用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降低资金占用比重。同时银行要开发票据融资产品,腾出一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中小企业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实行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考核指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同时,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比重,降低资本占用。

  《意见》还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担保和保险业的支撑保障作用,改善外汇管理和支付结算,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一系列举措,切实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能力,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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