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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5-17

(一)、按相关规定,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二)、按相关规定,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可由抵押权人依法实现其抵押权。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

()、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附件2),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并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四)、本通知实施前,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共有情况的约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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