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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1 
京财经一[2008]11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商场(包括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大型专卖店、大型专业店、仓储式商场)、大型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购物停车环境,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2、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市级补助资金分项支持标准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商场(包括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大型专卖店、大型专业店、仓储式商场)、大型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购物停车环境,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设施停车系统建设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停车系统改造建设计划的商场(市场)。对于列入市级重点改造计划的商业街和特色市场整体改造停车系统改造,参照《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京财经一[2007]2024号)执行。
  第四条 商场停车系统改造以企业投入和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采取政策引导的方式,推动本市商场(市场)停车系统改造。
第三章 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单体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停车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增加停车位的改造、外围引导系统改造、停车场内部引导系统改造、场内交通规则设置和安全设施改造,收费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停车信息管理和车位识别系统的改造,墙面、地面、顶棚等改造整修,服务、技能、礼仪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市级补助资金分项支持标准表》执行(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表)。项目单位编制的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总预算中应体现《标准表》中的项目改造内容,并单项列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各区(县)商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方案和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对项目改造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后制定项目总预算报市财政局,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建设完成后,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具体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改造的工程合同及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后,核定补助资金额度。市商务局在项目总预算范围内将核定后的补助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核定的补助资金计划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相关下载:
        附件2、商业设施停车系统改造市级补助资金分项支持标准表

(信息提供:流通规划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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