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1-05-27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二O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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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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