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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

纳税人必读:“劫贫济富”的个税风云

更新时间:2011-04-07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称为“良税”,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税收公平原则历来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遵循的税收原则。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中,在总结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在平等原则中斯密说“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税,维持政府”。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

  “加了工资,我的员工也没多高兴,说都让税收走了。”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回应“个税5000元”质疑,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强调“二次分配”,他认为,国家有意培养中产阶层,但“稍微有点收入,就被税拿走了,反而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宗庆后表示,工资上涨幅度,应高于物价涨幅,“反过来就麻烦了”。

  为了让纳税人更清楚明确,我们以目前年收入12万以上需要申报所得的人群为代表,向大家逐一介绍年所得的计算方式,让纳税人清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等的计税方式:

  一、劳务报酬所得

  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


  劳务报酬年所得,是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计算,是收入额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和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纳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其中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

  罗某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2007年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分别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9元、1540元、3465元和扣缴个人所得税558.2元、4350.4元、12051.2元;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2007年1~12月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每月按规定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275元和个人所得税756元。

  年所得=3800+28000+63000+5000×12=154800元>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费用扣除标准)=3800-209-800+(28000-1540)×(1-20%)+(63000-3465)×(1-20%)+(5000-275)×(1-20%)×12=116947元

  应纳税额:

  (1)(3800-209-800)×20%=558.2元

  (2)(28000-1540)×(1-20%)×30%-2000=4350.4元

  (3)(63000-3465)×(1-20%)×40%-7000=12051.2元

  (4)(5000-275)×(1-20%)×20%×12=9072元

  558.2+4350.4+12051.2+9072=26031.8(元)  二、稿酬所得

  未超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


  稿酬所得的年所得,是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额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案例

  2007年,方某出版一部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且在每期中国某科技报上负责某个版面科技文章的撰写,报社每月支付其稿费6000元,报社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假设方某除稿酬所得之外,没有其他项目收入。

  年所得=50000+6000×12=122000(元)>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50000×(1-20%)+6000×(1-20%)×12=97600(元)

  应纳税额=97600×20%×(1-30%)=13664(元)

  三、财产租赁所得

  一次取得跨年度所得视为年度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的年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收入额计算。

  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共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如租赁合同、协议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约定分配比例划分个人收入;如租赁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谁出租,谁得益,谁申报”的原则划分个人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额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和维修费用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般适用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收入额计算。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额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和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不得从收入额中扣任何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案例

  2007年,国内人员王某取得公司股权分红(非上市公司)1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00元;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172.5元;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年所得=公司分红+储蓄存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120000+1200+1500>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00+1500=1227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0×20%+(1200×8.5/12)×20%+(1200×3.5/12)×5%+1500×20%=24472.5元

  税收分配的结果要能够化解社会收入分配的矛盾,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规定不同的税收负担,尽可能地缩小收入差距,维持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不科学,征管水平落后。体现在公平性方面就是只考虑到对单个人的收入进行扣除,而没有考虑到劳动者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赡养情况等。过低的个税起征点无法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目的。以过低的课税标准对中低收入者课税,它起到的是“劫贫济富”的作用。  在现在正召开的两会上,个税问题也成为代表们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其中尤以与广大百姓最为密切相关的利息税为甚。 从1999年恢复开征利息税起,至今已走过8个年头。其间,关于取消和调整利息税的声音不断。尽管去年8月,我国将利息税从20%调低至5%,但是随着CPI连续攀升,央行频频加息,利息税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代表的意见大致可分为三派:

  一、取消派 全国政协委员刘乃兰 百姓“养命钱”不应再征税

  “现在富人都不存款,都贷款做企业去了,存款的一般都是老百姓。百姓辛辛苦苦攒钱存银行,利息还要收税,太不公平了!”记者到政协经济组讨论现场采访时,正好听到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华明集团董事长刘乃兰在向利息税“开炮”。

  她更现身说法:“我从3万元起家,发展到现在身家20多个亿,我也没存银行。现在是没钱的人才存款,一般老百姓才存款,辛苦一年了,把钱存起来,盼着买房子,给儿子娶媳妇什么的,这又不是投资获利,为什么还要在微薄的利息上征税呢?”

  刘乃兰表示,尽管去年我国将利息税从20%调低至5%,但是百姓储蓄存款,实际上是防老、养老、培养子女,以备生活不时之需的“养命钱”,“为什么不把这个尾巴割掉呢?”

  负利率情况下不应再收利息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与刘乃兰有同样的呼吁。胡平西说,去年以来,我国的CPI连续攀升,达到4.8%,而百姓存银行的利率,去年以来先后调了7次,只有4.14,“说到底是负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收利息税了。”

  胡平西另一个应该取消利息税的理由是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大大快于GDP增速,显示出税负过重。他给记者带来一组数字:过去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累计增长65.5%,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71%,是GDP增速的2.6倍;去年,我国GDP增长11.4%,财政则增长32.4%,增幅大大快于GDP。“这个数字乍一看是好事,我们经济发展既有速度又有质量,不能被漂亮的数据所迷惑,财政收入快于GDP的增长,里面隐含着我觉得有税负过重的问题。”

  胡平西认为,财政政策说到底还是要放长线,要蓄水养鱼,而不能涸泽而渔。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取消利息税。“到银行存款的我觉得主要是一些中低收入的阶层,弱势群体,养命钱养老钱。虽然利息税已经减少15%了,但是最好取消,一点点东西,作用不大,搞得感觉很不好。”

  开征利息税并未达到原来目的

  也有代表委员表示,开征利息税并未达到原来目的。1999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征收储蓄利息税,当时的背景是,物价指数持续负增长、投资增长率下降,开征储蓄利息税的目的为刺激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但实际效果却南辕北辙,8年过去了,居民储蓄不但没减反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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