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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更新时间:2014-11-05

     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信息,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工信部日前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包括七章三十九条,涉及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在短信息服务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对于违反其中相关条款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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