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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豪”商标被申请:在道德与制度之间
成都的一位先生,申请注册“林书豪”商标,并已经收到受理通知书。
最近很火爆的一位职业篮球运动员正是叫林书豪,美籍华裔。报道中说,这位先生承认,申请注册“林书豪”商标是在看了关于职业篮球运动员林书豪的电视新闻后。那么在情理上,他不与林书豪本人协商,不在林书豪本人同意后就申请注册“林书豪”商标,当然是不道德的。
不道德不等于不合法。依据现有的制度,这位先生有申请注册“林书豪”商标的自由。如果能够获得通过,他真的就拥有在申请范围内的“林书豪”商标的所有权。
但合法不等于合理。便是申请被通过,也不能改变他行为本身的不道德性质。类似抢注商标的行为,在纯粹的道德层面上,实际与偷或者骗没有什么区别。
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迈过法治的门槛不久,追求物资财富的心特别热切,至于一种误解在空气中弥漫,便是以为成文法最大,法无明令禁止就真是可以任意为之了。
其实在世界上、宇宙间,最堪敬畏的是浩荡其中、无边无际的道德,或者说是自然法。而成文法,不过是用以规范我们行为的底线罢了。
成文法应不断追求完善,追求与自然法的无限切合,使得自己更接近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譬如这位先生的申请注册“林书豪”商标,因为行为本身存在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嫌疑明显,便很难被通过。
但成文法不可能完全切合自然法,总难免留下漏洞。无论在国内或者国外,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都不鲜见,一些人还因此牟得暴利。那般牟来之利也是合法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在现代社会里,在法的范围内坚持“对于公民,法无明令禁止则为可行”,本来是无奈之举,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非如此不能约束可怕的公权力,不能实现“对于公权力,法无明令则不可行”,不足于维持现实社会在法律框架内的秩序井然、权利有保障。
古人说“君子慎独”,正是指一个君子,纵然在独处,在不受外力约束时,依然怀抱着道德。
而那一位先生纵然成功了,却又如何?不过就是狡猾,当然不是聪明。
我不能阻止那位先生或其他人怎样做,对外人,我们只能站立在“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的底线上——这无妨于我期望法律条文、法定程序能不断完善,而于自己,我们一定要在行为前问一问,在法律之外,我们的心灵是否禁止自己去做特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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