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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新《商标法》禁用“驰名商标”宣传

更新时间:2013-09-05

    新闻网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3830日通过,将于20145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为了防范“傍名牌”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却发生了异化,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当成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误导了消费者,反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驰名商标不等于名牌,它仅仅是国家对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对商品质量的认定。同时,企业应在新法出台后、施行以前尽快更换以驰名商标作宣传的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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