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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彭城”“伏羊” 徐州市政府被诉侵犯商标权

更新时间:2012-04-2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从2011年全省法院判决的1190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19件案件,写入《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其中详细公布了徐州市人民政府因使用彭城伏羊推动特色经济而被商标权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审理情况。

  据了解,原告罗广金于20027月组织了首届彭城伏羊节200711月其申请注册彭城伏羊节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批准。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开始主办中国(徐州)伏羊节2006年开始使用中国(徐州)彭祖伏羊节名称,之后一直延续使用至今。罗广金认为徐州市人民政府使用彭祖伏羊文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州市人民政府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城是徐州的别称,具有地名的意义,双方并无争议。双方分歧较大的伏羊二字,徐州地区自古就有入伏第一天吃伏羊的习俗,伏羊二字在徐州地区已逐步演变成地域性通用名称。因此,彭城伏羊文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罗广金无权禁止他人在提供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中正当使用彭城伏羊文字。

  徐州市人民政府使用彭祖伏羊早于罗广金获得商标注册之前,且自2006年起使用大福羊作为活动标志,与罗广金的注册商标在视觉的显著特征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徐州市人民政府不构成侵权。

  罗广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在肯定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促使徐州市人民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予罗广金经济补偿,促成该案和解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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