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开展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加强煤矿设备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经营活动,确保煤矿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矿设备维修(含配件生产)的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核发。
第四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负责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第五条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是衡量企业综合素质及项目实施能力的标志,也是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进行项目洽谈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入围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煤矿设备维修范围包括煤矿(含非国有煤矿)井工、露天、洗选,煤矿铁路运输、煤炭深加工、环保、节能等设备。
第七条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包括实施、监督、检查、换证、发证、年审等工作。
(二)组织提出认证目录,编制、审查、完善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专项考核条件。
(三)指导、受理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申请,协助申请单位做好文件整理、填报以及受检等准备工作。
(四)对煤矿设备维修企业的持证生产、检修监督,确保煤炭生产企业使用有证产品。
(五)组织实施煤矿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的办法、计划、认证目录、考核条件等,并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承担煤矿设备维修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等级依照维修设备品种范围、产值能力、技术能力、质量达标水平及信誉程度进行分级和分品种管理。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品种范围按认证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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