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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政策

关于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更新时间:2012-05-05

    建筑业企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须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后,方可申请资质。
    
咨询:186-2778-9197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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