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关于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修订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相关规定,现对《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交易场所在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批复后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的5个月内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并符合以下开业条件:
1.上线交易品种及其交易制度须与设立审批时报批的材料相符;
2.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业务系统检测报告;
3.经现场勘验具有与开展交易业务相符合的经营场所,且该经营场所须与注册地址一致;
4.已接入登记结算平台,并签订了登记结算协议。
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开业通知。未通过检查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交易”或“交易所”字样,并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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