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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讯】非规范商品注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7-04-28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11版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商标局已据此对《区分表》进行修订,从新的《区分表》中可以看到很多新商品的引入,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的推进,为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申请注册商标,《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仍在不断补充中,但仍会有申请人想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在此《区分表》中,那么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报《区分表》中没有的商品或服务(非规范商品或服务)时,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充分研究《区分表》,将非规范商品进行恰当的表述,方便审查员将商品或服务归入相应类别

举例说明:如某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了“水果醋”这一非规范商品,但是仅通过这个商品名称表述并不能使审查员明确这是更偏向于调味料(第30类)还是类似于饮料(第33类),因此很难被接受。

2、应当正确理解“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意图通过长篇的商品说明来解决此类问题。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商品说明仅起到帮助审查员了解所申报商品的作用,所申报的商品名称才是将来要列入商标注册证中,并作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部分,因此,根据商品名称的表述不能明确归入《区分表》中某类商品的,即使有商品说明,也仍然不能被接受。

3、并不一定众所周知的新的产品名称就一定可以作为商品名称被接受,因为产品名称通常也具有模糊的特点,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阐述商品的特点

4、商品∕服务项目不合格需要补正的,仅有一次补正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简而言之,商标局无义务对不符合补正要求的申请件再次发补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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