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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中院宣判高丁宇假冒注册商标案

更新时间:2017-03-15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丁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非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高丁宇,男,1987年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 20169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14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4月,被告人高丁宇和罪犯胡旭得知西安杨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罪犯赵思博、冉应祥预谋低价购入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牟利。20149月底,胡旭使用假冒杨健药业的经营手续将制作好的30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16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冉应祥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万鑫药房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药店,剩余的15盒未销售的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价值人民币170400元。

被告人高丁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高丁宇伙同罪犯胡旭、赵思博、冉应祥、吴洪波、刘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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