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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关于债转股应以法治化为保障

更新时间:2016-11-28

日前,农业银行发布公告称,农行拟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亿元,专门处理债转股业务,主要经营和办理与债转股相关的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持有、管理及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

在此之前,工、农、中、建、交五家国有大行均表示将出资100亿元左右,申请成立专营债转股的子公司,按有关规定,交叉实施债转股。这些明确的态度说明,首批债转股实施机构呼之欲出,五家国有大行的AMC将很快落地。

同时,这也意味着,在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后,债转股由政策层面进入实质化操作阶段。《意见》强调,政府将不再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拉郎配”,而是通过“七不一履行”,足见政府在促进债转股市场化方面的重视。

随着专营性的市场主体不断建立,债转股的操作进程将会进一步提速,然而在此过程中还有一些基础性的配套设施和制度需要完善。

当前业界普遍认为,债转股缺乏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这也是债转股要稳步落地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说市场化侧重解决的是债转股中的效率问题,那么,法治化侧重解决的则是公平问题、合法性问题。没有法治化约束的债转股,可能会在实践中出现新的问题。

  就世界范围对债转股的经验来看,各国最基本的经验之一,便是在法律层面使债转股合法化、常态化,同时,消除条款层面的冲突,填补法律的空白,为“债转股”提供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规范。

对于法治化的债转股的内涵,《意见》亦做了特别强调:要求严格确保政府和市场主体都依法行事,健全审慎监管规则,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做好职工权益保障等兜底工作。这些明确的表述均为法治化债转股指明了方向。

业界普遍认为,推进债转股的法治化,可以从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方面做出考量。债转股的适用范围,除了《意见》中提及的“三条件”“四鼓励”“四禁止”外,可以考虑对不良债务的数额、债转股企业的规模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同时,可以对债转股过程中的监管机构、债权转让估值和议价机制、税收减免机制等重要内容,给出明确的说法。

此外,目前银行不良贷款率虽有恶化,但依然可控,若滥用债转股,短期虽然可以延迟风险暴露,但不良贷款变为“不良股权”最终仍将是损失。因此,应该在法制范围内,依照《意见》给出的“正面清单”和“ 负面清单”有序开展债转股,对债转股公司应设置较高门槛,尤其要警惕产能落后、基本面极差的“僵尸企业”借债转股之机“还魂”,徒费宝贵资源。

我们认为,债转股是针对当前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现实问题推出的一项有效措施。但任何一项措施都有着两面性,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明确的约束,让市场主体的行为在规范、合理的框架内运行,才能保证措施的有效落地,并防止出现衍生风险。也只有这样,债转股才能成为去杠杆的利器,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国企改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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